12 行政罰法之責任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A)無過失責任
(B)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即過失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C)至少應有過失責任,故意當然具責任條件
(D)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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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2053), C(3871), D(1060), E(0) #529653
統計: A(334), B(2053), C(3871), D(1060), E(0) #529653
詳解 (共 10 筆)
#800148
參考一下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釋字第 275 號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釋字第 2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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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780
筆記
(B)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即過失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刑法 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至少應有過失責任,故意當然具責任條件
---行政罰法 第7條 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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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411
刑法§12: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即過失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政罰法§7:至少應有過失責任,故意當然具責任條件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
公務員侵害人民權益→故意或重大過失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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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783
這個B是刑罰§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熊熊一看會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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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310
不小心闖紅燈→被開單
故意闖紅燈→被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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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427
行政罰法第7條:「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予處罰。」
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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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97
行政罰法第7條之責任條件要求係採「過失責任主義」,係針對結果犯,由處罰機關舉證證明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簡言之,行政罰法第7條將行政罰之責任要件明文規定為須具備故意或過失,應係屬對人民較為有利之立法。
再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之意旨,「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該解釋所採取之「推定過失責任」,應係屬證據法則之認定過程而屬經驗法則之運用,故該解釋本質上仍認為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時,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於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要件,僅係於證據法則之運用原理上,就證據認定之過程另加以規範,故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之本旨似未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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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961
我查到的應該跟立法草案有些關係(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講簡單一點~ 行政機關本來就處於高權,手邊資訊本多於人民,故要人民負舉證責任實過於嚴苛,且行政罰法的性質與刑法相似,故應只就故意或過失始負責任~ 我是這樣記得~
(跟新修正的公法請求權一樣,人民請求權為10年,行政機關請求權為5年,就是因為資訊的不對等)
講簡單一點~ 行政機關本來就處於高權,手邊資訊本多於人民,故要人民負舉證責任實過於嚴苛,且行政罰法的性質與刑法相似,故應只就故意或過失始負責任~ 我是這樣記得~
(跟新修正的公法請求權一樣,人民請求權為10年,行政機關請求權為5年,就是因為資訊的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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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257
救護車闖紅燈→不被開單
不小心闖紅燈→被開單故意闖紅燈→被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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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4969
不小心(過失)和故意闖紅燈都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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