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新北市政府將建造完成之新北大橋公告提供民眾使用,此公告之性質為何?
(A)一般處分
(B)事實行為
(C)行政指導
(D)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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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3), B(663), C(39), D(35), E(0) #3254748
統計: A(2813), B(663), C(39), D(35), E(0) #3254748
詳解 (共 3 筆)
#6443849
12 新北市政府將建造完成之新北大橋公告提供民眾使用,此公告之性質為何?
(A)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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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2、對物的一般處分
(1)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2項後段,行政機關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行政機關之決定或措施,亦為一般處分。在此涉及者,即對於「物之公法性質」為規制之一般處分。
(2)此種一般處分,並非對人,而係對「物」,規定其物之法律地位。�
(二)、有關「物的一般處分」,在實務及學說上的事件如下:
1、有關公物的「設定」行為:
(1)主管機關對建築物「指定」為古蹟之行政行為。
(2)主管機關「指定」私有土地為公用道路之行為。
2、有關公物的「變更」:
(1)有關公物、營造物「名稱的愛更」,例如主管機關對道路(街道)名稱的變更。對營造物(國際機場、紀念堂••••)名稱的變更行為。
(2)有關公物、營造物「利用的變更」:例如主管機關對公用道路,於特定路段劃定「禁止停車」;或者劃定停車格;或者劃紅線、黃線禁止臨時停車;限制行車速度等。
3、有關公物的「廢止」:
(1)例如主管機關對公物、營造物公告廢止使用(橋樑、道路、公園、公共設施)。
(2)如主管機關對營造物,如公立學校、公營造物廢止公告之行為。
4、有關公物的一般使用:係主管機關將公物或者營造物提供一般民眾使用之行為。
例如將興建完成之公物(道路、橋樑、公園)、公共設施以啟用的典儀,公告使用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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