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其核發之證書,並命相對人繳回證書,相對人逾期仍不繳回時,行政機關應如何強制執行?
(A)進入相對人住宅,強行取回
(B)斷水斷電
(C)命其配偶代為繳回
(D)逕為註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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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7), C(37), D(568), E(0) #1256053
統計: A(6), B(17), C(37), D(568), E(0) #1256053
詳解 (共 4 筆)
#1330296
因為已逾期了 你沒逾期叫誰代履行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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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947
為何不能選(C)?
相對人違反義務,命其配偶來代履行義務,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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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575
行程法§130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
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
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
而持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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