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行政處分之執行,於行政爭訟救濟程序開始後,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在一定要件得命停止執行
(B)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C)訴願機關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D)不得請求行政法院裁定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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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336), C(672), D(4208), E(0) #154799

詳解 (共 10 筆)

#129006
第 299 條   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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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54
假處分視為執行""""前""""的保全措施   都執行了   保鳥勒!! 請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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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221
原本沒有行政處分才要為「假處分」,若已有行政處分執行中,應為「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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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826
按照修法後299條的意思是說:可以用116停止執行的話,就不要用298的假處分
換句話說,因為299的規定,讓116和298形成互斥的關係

而本題題意沒有說「執行了沒?」也沒說「聲請停止執行了沒?」
所以應該是「得請求」

所以! D選項若維持原本的敘述「得請求」,會變成4個都正確
因此D改為「不得請求」才選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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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498
這是我這題最後的討論了,建議你去看考選部...
(共 2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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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05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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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113

補上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假處分之要件)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第299條(假處分之限制)


  得依第一百十六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D)

看116條

116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1)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原處分或決定機關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再看看訴願法

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B)。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C)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A)

結論--法條抓出來討論比較清楚  , 所以所有的答案都是對的!
除非選項D的描述改回原題目的描述,把不得改成得
請阿摩將選項D的描述稍作修改, 將字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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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456

AB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C訴願法第 93 條
D行政訴訟法第299條+參第298條+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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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7417
阿摩試題的選項(D)與原試題的選項(D)...
(共 14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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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548

行訴法299已修法。在排除行訴法116的情況下,D的答案應該也是可以選?

第 299 條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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