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行政處分之執行,於行政爭訟救濟程序開始後,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在一定要件得命停止執行
(B)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C)訴願機關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D)不得請求行政法院裁定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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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336), C(672), D(4208), E(0) #154799
統計: A(293), B(336), C(672), D(4208), E(0) #154799
詳解 (共 10 筆)
#129006
| 第 299 條 | 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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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54
假處分視為執行""""前""""的保全措施 都執行了 保鳥勒!! 請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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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221
原本沒有行政處分才要為「假處分」,若已有行政處分執行中,應為「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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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826
按照修法後299條的意思是說:可以用116停止執行的話,就不要用298的假處分
換句話說,因為299的規定,讓116和298形成互斥的關係
而本題題意沒有說「執行了沒?」也沒說「聲請停止執行了沒?」
所以應該是「得請求」
所以! D選項若維持原本的敘述「得請求」,會變成4個都正確
因此D改為「不得請求」才選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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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05
| 第 298 條 |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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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113
補上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假處分之要件)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第299條(假處分之限制)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D)。
看116條
第116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1)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再看看訴願法
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B)。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C)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A)。
結論--法條抓出來討論比較清楚 , 所以所有的答案都是對的!
除非選項D的描述改回原題目的描述,把不得改成得
請阿摩將選項D的描述稍作修改, 將不字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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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456
AB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C訴願法第 93 條
D行政訴訟法第299條+參第298條+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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