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①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②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③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④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以上關於覆議案敘述之底線部分,何者正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統計: A(6338), B(1525), C(637), D(388), E(0) #630385
詳解 (共 10 筆)
3.如經體立法院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4.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緊急)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第三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補充_總統制-覆議權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對於國會通過的法案可使用覆議權,要求退回國會重新審查,
經總統覆議後的法案,國會非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不得維持原案。
④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倒閣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美國(特別記)比較特別--覆議要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