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管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管收,應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檢察署裁定為之
(B)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1個月
(C)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
(D)義務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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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736), C(5694), D(198), E(0) #346148
統計: A(358), B(736), C(5694), D(198), E(0) #346148
詳解 (共 6 筆)
#353779
(A)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B)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 ~行政執行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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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82
(A)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B)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4項
(C)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行政執行法第20條第1項
(D)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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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44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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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492
A:凡拘束人身自由皆由法官管轄
[收],[丩]旁,3劃=3個月
[收],[丩]旁,3劃=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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