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管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管收,應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檢察署裁定為之
(B)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1個月
(C)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
(D)義務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8), B(736), C(5694), D(198), E(0) #346148

詳解 (共 6 筆)

#353779
(A)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B)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     ~行政執行法第19條

153
2
#483382

(A)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     

(B)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4

(C)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行政執行法第20條第1

(D)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

82
0
#425044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38
0
#893492
A:凡拘束人身自由皆由法官管轄

[收],[丩]旁,3劃=3個月

28
1
#732300
第 19 條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
(共 4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1
#560603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
(共 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