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族企業,A 為該公司之董事長,且掌控甲公司之董事會與經營權。A 欲培養其 子 B 接班該企業,因此 B 經董事會全體同意擔任甲公司之總經理且負責甲公司之對外發言。某日, 周刊報導 B 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並且難以治癒。甲公司監察人 C 認為 B 並不適任總經理一職。下 列解任 B 之方案,何者最為可行?
(A) C 可於董事會時,遊說其他董事解任 B
(B) C 可自行召開董事會,並遊說除 A 之外其他董事同意解任 B 之職務
(C) C 可召開臨時股東會,並由股東會經特別決議解任 B 之職務
(D) C 可直接行使其監察權,向法院訴請解任 B 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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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21), C(69), D(25), E(0) #617811

詳解 (共 2 筆)

#900074
B→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C→第220條(監察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D→第200條(解任董事之訴)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A→第218條之2(監察權)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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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66
總經理之性質為經理人而非董事。
經理人之選任依公司法第29條由董事會選出,故經理人對董事會負責,惟董事會可將之解任。

公司法29「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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