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何者不是行政處分形式合法要件?
(A)行政機關公告事項,自公告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B)人民對於對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C)公權力委託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D)行政處分之內容必須在法律上即事實上均有實現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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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236), C(55), D(483), E(0) #1523297
統計: A(112), B(236), C(55), D(483), E(0) #1523297
詳解 (共 5 筆)
#4114332
D.行政處分之內容必須在法律上即事實上均有實現之可能.
「內容」「事實上」「實現可能」
這裡敘述的是處分的實體內容的合法要件,所以不是形式合法要件。
附帶一提,實體瑕疵無法經補正而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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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228
(一)形式合法要件
1.管轄權之要求 如: 事務管轄
2.程序要件 如: 是否要迴避
3.方式要求 如: 核發畢業證書
(二)實質合法要件
1.構成要件該當
2.法律效果選擇必須合法(行政機關是否有裁量權,在有裁量權之情況下是否有裁量瑕疵?)
3.內容實現可能性
4.內容明確 如:應要從書面行政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
5.不得違反上位階法律
★行政程序之補正只限於程序上的瑕疵,實體上的瑕疵原則上不得補正。
★補正的時期限於"訴願程序終結前" 由訴願程序中補正或不經訴願者,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惟學說對於補正時期認為應該做限縮解釋,補正的前提必須在不影響原依違法程序作成之實體決定亦即若補正程序導致實體 結果不同,法院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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