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B)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C)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D)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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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276), C(85), D(2726), E(0) #1858331

詳解 (共 10 筆)

#3006851
(D)各級法院之法官皆可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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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318

解釋字號:釋字第 371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4120

解釋爭點: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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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535

From 95年行政法概要之最佳解

50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Liyen Young 
法官只受「法律」拘束,必須「依法審判」;但是遇到命令,則不受拘束,可以直接拒絕適用,而毋須「依令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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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8975

(A)、(B)、(C)→正確

(D)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文理由書摘錄自第二段的文末

惟憲法乃國家最高規範,法官均有優先遵守之義務,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既可消除法官對遵守憲法與依據法律之間可能發生之取捨困難,亦可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關於各級法院法官聲請本院解釋法律違憲事項以本解釋為準,其聲請程式準用同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各級法院之法官只要有法律牴觸憲法有疑義者,都可以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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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674
(D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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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122
我這邊只針對選項B正確來做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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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081
雖然D一定錯,但B選項用那個應字就是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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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310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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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9476

TO:7F

審理中→法律違憲→停止訴訟聲請釋憲;命令違憲→得拒絕適用

確定判決後→法律或命令若確信牴觸憲法,皆可申請釋憲

以上個人見解,有錯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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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212
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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