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廣義法院係指組織法意義上之法院
(B)廣義法院與法官同義
(C)廣義法院指從事審判權而具司法獨立之內涵者
(D)廣義法院係指訴訟法意義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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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2), B(230), C(2193), D(685), E(0) #1893767
統計: A(1952), B(230), C(2193), D(685), E(0) #1893767
詳解 (共 10 筆)
#3063611
擷取自釋字392號解釋
法院係職司審判(裁判)之機關,亦有廣狹兩義,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A)廣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故狹義之法院原則上係限於具有司法裁判之權限(審判權)者,亦即從事前述(C)狹義司法之權限(審判權)而具備司法獨立(審判獨立)之內涵者,始屬當之;而其在此一意義之法院執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人即為法官,故構成(B)狹義法院之成員僅限於法官,其於廣義法院之內,倘所從事者,並非直接關於審判權之行使,其成員固非法官,其機關亦非狹義之法院,故就審判之訴訟程序而言,法院(狹義法院)實與法官同義,均係指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兩者原則上得予相互為替代之使用。
(D)廣義法院係指訴訟法意義上之法院→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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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0758
釋字392號解釋
法院係職司審判(裁判)之機關,亦有廣狹兩義:
狹義之法院
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僅包含法官)。
廣義之法院
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包含檢察官以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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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806
檢察機關也是屬於廣義的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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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憲法上指的司法機關屬於狹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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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7103
釋字392號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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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494
用警察廣義俠義之分行不通啊QQ
狹義警察:組織法上、形式上、實定法上、制定法上
廣義警察:功能上、學理上、作用法上、實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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