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時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機關受理在先者,有管轄權
(B)不能分別受理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不能協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聲請行政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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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367), C(187), D(4783), E(0) #2020037
統計: A(151), B(367), C(187), D(4783), E(0) #2020037
詳解 (共 3 筆)
#3432469
同一事件,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
依據行政程序法13條規定
1. 由受理在先機關管轄。 選項A
2. 不能分辨受理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選項B
3.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者,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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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8377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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