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因犯貪污罪遭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得再加以懲戒或懲處
(B)違反刑法或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構成公務員懲戒事由
(C)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公務員懲處,由服務機關或監察院為之
(D)公務員懲戒係針對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官,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僅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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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4005), C(2201), D(123), E(0) #1482029

詳解 (共 10 筆)

#1575295

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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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097

(A)公務員因犯貪污罪遭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得再加以懲戒或懲處 

公務員懲戒法22: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公務人員服務法22: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C)公務員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公務員懲處,由服務機關或監察院為之

公務員懲戒是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懲處是服務機關(無監察院)

(D)公務員懲戒係針對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官,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僅得懲處

公務員懲戒法24: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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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317

(A)我國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針對同類型之處罰而言,刑罰、懲戒與懲處分別屬於不同類型之處罰,不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限制。

(B)

公懲法§2(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C)懲處由主管長官為之。

(D)

公懲法§24(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

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

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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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242

(C)應改為=>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公務員懲處,由服務機關為之

 

違反刑法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構成公務員懲戒事由

公務員懲戒法§2(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刑法公務員服務法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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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269

刑法歸刑法;懲戒歸懲戒。儘管兩者皆是司法管轄範圍,但前者是處罰「惡性行為」,後者則處罰「惡性行為或廢弛職務等滋事」;曾經有一個考題是這樣的,被法院判無罪的公務員小愛,那麼公懲會是否不能予以制裁了呢?答:公懲會仍可以制裁小愛;因為我國採懲戒與刑法之併罰主義

                                                                                   ──懲戒不以惡性行為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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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203

(A)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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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888

補充一下 

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於司法院 懲處:公務員考績法→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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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745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所屬薦任9職等以下公務員可逕移公懲會審理,免送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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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313
  司法懲戒行政懲處法令依據公務員懲戒法...
(共 3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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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071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各機關單位所定之特別規則~懲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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