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因欠稅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財政部因而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出境,嗣經該署向甲核發限制出境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限制出境處分係屬根據機關間權限委託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B)該限制出境處分係屬多階段之行政處分
(C)該限制出境處分係屬根據機關間權限委任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D)該限制出境處分係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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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7), B(3373), C(118), D(278), E(0) #3184617
統計: A(517), B(3373), C(118), D(278), E(0) #3184617
詳解 (共 2 筆)
#6351875
限制出境係由財政部及移民署兩個機關參與,
財政部先作出限制出境之決定,再由移民署作成行政處分,
學者對此限制出境處分謂之為「多階段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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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多階段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
否則構成要件即屬不備,無法發生執行力與拘束力。
是以移民署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須以財政部之通知為依據,
移民署限制出境之公文,乃係最後階段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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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如對限制出境處分不服者,
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得向財政部之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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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mjib.gov.tw/FileUploads/eBooks/63f6a0b03b544d41ad052968c17ee5b8/Section_file/c6d3fc4edd94444a858267fb7d7f94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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