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根據(2001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其中包括那些課程?①兩性平等教育  ②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③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④性侵害犯罪的賠償  ⑤正確的性觀念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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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8), B(31), C(179), D(82), E(0) #204463

詳解 (共 1 筆)

#5855526

(0851231 制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平等之教育。

二、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三、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四、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五、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六、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七、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理由

據統計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百分之六十為未滿十八歲之人,而輪姦加害人之年齡與其相仿,故應加強各級中小學學生之性侵害防治教育。爰訂定每學年至少應有四小時以上之課程,並於第二項明定其課程內容。

 

(0940121 全文修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兩性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理由

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近來屢屢發生青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害之案件,戕害青少年與兒童身心甚鉅,甚至衍生未婚懷孕、感染性病等困擾問題,造成家庭與社會重大負擔。加上網際網路普及,青少年與兒童經由網路交友機會增多,遭網友性侵害案件屢增,為加強兒童、青少年自我保護之性知識,爰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增訂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範圍,將「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納入教學課程,強化未成年就學學生自我保護之性知識,避免性侵害事件發生。

 

(1001025 修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他人性自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性侵害防治首先須強化性別平等、性別尊重觀念,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故性侵害防治課程內容應落實於國中小學之性別教育,爰配合性別主流化趨勢,並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酌修第二項第三款文字。又第五款之性自由,其定義未臻明確,亦無法凸顯性自主之意涵,爰參照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用語,酌予修正。

三、另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1120110 全文修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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