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根據(2001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其中包括那些課程?①兩性平等教育 ②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③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④性侵害犯罪的賠償 ⑤正確的性觀念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③④⑤
統計: A(1258), B(31), C(179), D(82), E(0) #204463
詳解 (共 1 筆)
(0851231 制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平等之教育。
二、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三、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四、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五、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六、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七、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理由
據統計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百分之六十為未滿十八歲之人,而輪姦加害人之年齡與其相仿,故應加強各級中小學學生之性侵害防治教育。爰訂定每學年至少應有四小時以上之課程,並於第二項明定其課程內容。
(0940121 全文修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兩性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理由
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近來屢屢發生青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害之案件,戕害青少年與兒童身心甚鉅,甚至衍生未婚懷孕、感染性病等困擾問題,造成家庭與社會重大負擔。加上網際網路普及,青少年與兒童經由網路交友機會增多,遭網友性侵害案件屢增,為加強兒童、青少年自我保護之性知識,爰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增訂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範圍,將「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納入教學課程,強化未成年就學學生自我保護之性知識,避免性侵害事件發生。
(1001025 修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性侵害防治首先須強化性別平等、性別尊重觀念,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故性侵害防治課程內容應落實於國中小學之性別教育,爰配合性別主流化趨勢,並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酌修第二項第三款文字。又第五款之性自由,其定義未臻明確,亦無法凸顯性自主之意涵,爰參照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用語,酌予修正。
三、另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1120110 全文修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