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8年11月公布之特殊教育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鑑輔會成員包括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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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鄭琍心 大二下 (2017/05/26)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 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A)、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B)。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 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 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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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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