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上訴救濟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違背合意管轄而廢棄原判決,不論該事件 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B)為維持被告之審級利益並兼顧訴訟經濟,原告不得在上訴程序中,為訴 之撤回
(C)小額事件之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中,得於適用小額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 範圍內,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
(D)為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當第一審法院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時,除兩造 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裁判者外,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 B(53), C(261), D(769), E(0) #3225186
統計: A(77), B(53), C(261), D(769), E(0) #3225186
詳解 (共 4 筆)
#6094760
C)小額事件之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中,得於適用小額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範圍內,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
→ 第 436-27 條: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第 451 條 I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II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49
1
#7335253
民事訴訟法§452:廢棄原判決2~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者
1.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2.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A:補充民事訴訟法§26,當事人合意不能違背專屬管轄規定。
ㅤㅤ
民事訴訟法§459:上訴之撤回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B:原告可撤回上訴,但視情況須他造同意。
ㅤㅤ
民事訴訟法§436-27:小額程序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C:不可以。
ㅤㅤ
民事訴訟法§451:廢棄原判決1~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或自行判決
1.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2.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3.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2.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3.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D:正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