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事務官資格須經考試及格或檢覈及格
(B)政務官應為其政策負責,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C)事務官享有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D)政務官除有法定任期者外,應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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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876), C(93), D(169), E(0) #3117168
統計: A(62), B(3876), C(93), D(169), E(0) #3117168
詳解 (共 4 筆)
#5850747
政務人員適用之懲戒處分?
- 基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無「政務官」之用語,104年5月20日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乃修正「政務官」為「政務人員」。
- 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前規定,政務官之懲戒處分種類僅有撤職及申誡兩種,並無其他種類之懲戒處分,致對政務官之懲戒失重或失輕。為使懲戒處分符合其違失責任之輕重,並考量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爰配合增訂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之懲戒處分種類,以臻周全。
政務人員之懲戒沒有:休職、降級、記過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843-ff4a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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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4240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務員懲戒法§9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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