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對教師申訴評議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申評會應自收到教師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B)申評會委員會議的召開應以公開公正為原則。
(C)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D)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為求清楚瞭解案件事實始末,得個別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的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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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945), C(2739), D(127), E(0) #33929

詳解 (共 8 筆)

#169562
法源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A)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 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第14條
(B)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第17條
(C)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第15條
(D)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 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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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31

<1> 教師若對學校措施不服者,係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2>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11 )

 

<3>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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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第九條所定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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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

第   14    條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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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33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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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

第   26    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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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397
10日 不公開 不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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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00

又錯...  是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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