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凡以憲法修訂權,委交普通立法機關;而其修憲之程序又同於普通立法程序者,謂之:
(A)剛性憲法
(B)柔性憲法
(C)成文憲法
(D)不成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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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9), B(3427), C(911), D(81), E(0) #136592
統計: A(529), B(3427), C(911), D(81), E(0) #136592
詳解 (共 1 筆)
#409683
憲法之種類,依其修改難易之程度,可分為: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 憲法修改的機關與程序,與修改普通法律不同之憲法。保持政治穩定,維持憲法尊嚴,形成人民之確信。
柔性憲法: 憲法修改的機關與程序,與修改普通法律相同之憲法。適應社會之變遷,合乎社會進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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