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各級學校對於學生之記過處分,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內部管理措施
(C)行政規則
(D)職權命令.
統計: A(379), B(549), C(9), D(1), E(0) #331672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684號與釋字第382號有何不同
1、大學之學生(包含研究生)的救濟管道不再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而及於其他權利受損之情形。
2、簡單而言,就權利保護而言,大學學生與大學之間的關係,其救濟可能性,如同一般人民與政府機關間之關係,不再有差異。如同解釋文所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3、行政爭訟有其法定要件,必以權利遭受侵害為前提。
4、行政爭訟主要包含訴願與行政訴訟,前者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也就是學校的措施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2項之各項要件。行政訴訟則不限於行政處分,其他屬於事實行為或行政契約的各類措施均可作為司法審查之標的。
5、大學生以外之中、小學生之救濟可能性,維持現狀不變。
研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4 號解釋
對大專院校教務相關事務之衝擊與因應」會議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會議日期:民國100 年2 月23 日(星期三)
會議地點:東海大學
依此釋字 答案是不是應該更改為(A)
784號解釋 :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但是我看382號解釋理由書寫說
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那為什麼答案要改成A呢???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82
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
行政訴訟。
考試名稱: 95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類科名稱: 一般行政
科目名稱: 行政法概要(試題代號:3401)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095/021401300.pdf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StandardAnswer/095/40468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