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勞工局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由臺北市政府決定之
(B)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勞工局協議定之
(C)由行政院決定之
(D)由內政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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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9), B(751), C(390), D(171), E(0) #527562

詳解 (共 8 筆)

#770749
行政程序法 14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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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742

均有管轄權=>受理在先

爭議=>其共同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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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317
TO 6F
要依第14條判斷喔!
因為他們已經有「爭議」了,爭議是關鍵字,適用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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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066
2樓說反囉,13條管轄衝突是搶著做,14條管轄爭譯是都不要做
by 林清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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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501
2F有誤!
行政程序法§13 (教科書常稱之管轄競合)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程序法§14 (教科書常稱之管轄衝突)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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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513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由行政院決定之 
(B)由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協議定之 
(C)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協議定之 
(D)由內政部決定之 

答案:B 

第13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14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解決方法)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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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781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勞工局於管轄權有爭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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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964
此處為消極競合,兩個都說沒有就由共同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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