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
(A)協助金
(B)建設金
(C)補助金
(D)平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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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2), C(49), D(19), E(0) #78057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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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69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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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383
(A)協助金(O)
(B)建設金(X)
(C)補助金(X)
(D)平衡基金(X)

地方制度法 第 69 條 (對地方政府財力之補助或酌減)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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