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3我國憲法對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之土地價值,如何處理?
(A)採累進徵稅,以遏止土地投機
(B)將漲價部分充公,歸人民共享
(C)徵收土地增值稅
(D)進行土地徵收,以促進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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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9), C(332), D(10), E(0) #780628
統計: A(11), B(9), C(332), D(10), E(0) #780628
詳解 (共 1 筆)
#3239793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旨在實施土地自然漲價歸公政策。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前段規定:「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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