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全民健康保險關於保險人核定案件之爭議,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B)全民健康保險申訴委員會
(C)全民健康保險調解委員會
(D)全民健康保險訴願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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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9), B(308), C(534), D(276), E(0) #163803

詳解 (共 10 筆)

#1314610

6           審議---->訴願------>行政訴訟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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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956
訴願的先行程序有:有部謎片叫..... ...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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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566

第 5 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 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 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 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 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 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 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第 6 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 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 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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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79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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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974
訴願先行程序: 第一道關卡+ 訴願+ 行...
(共 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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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489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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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75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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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607

5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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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16


修法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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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47
全民健康保險關於保險人核定案件之爭議→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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