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第六職等公務員甲因執行職務辦事不力,遭服務機關記過之懲處。若其不服,依現行法律規定,應依循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
(B)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C)復審、行政訴訟
(D)申訴、復審、行政訴訟 ..
統計: A(3897), B(768), C(2149), D(111), E(0) #1482031
詳解 (共 10 筆)
現在多出情境題 可以看一些例子參考
〔覆審 申訴 相關考古題〕
1.
警察人員認為防彈衣品質不良,可依公務員保障法提出:
(A)復審、再復審
(B)聲明異議、抗告
(C)申訴、再申訴
(D)抗告、再抗告。
2.
A 縣地政局長甲因違法失職經該縣縣政府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將甲予以停職,並移送監察院,經監察院 彈劾後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將甲降一級改敍,甲遂申請復職,但遭到 A 縣縣政府予以否准。請問甲應如何依法提起救濟?
(A)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
(D)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
下列何者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A)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C)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D)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時
4.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課員某甲因年度考績被評為乙等,若某甲對之不服,應如何救濟?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再復審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訴願法提起訴願
(D)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及訴願法提起訴願
5.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C)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私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D)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6.
服務機關對公務人員甲為停職處分,甲如有不服,應先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A)再申訴
(B)復審
(C)訴願
(D)行政訴訟
※申誡以上之懲處(如記過)=>改認行政處分
※年終考績列甲等/乙等-核發考績(成)通知書 /檢察官職務評定良好通知書=>改認行政處分
※曠職核定/登記=>改認行政處分
※嘉獎以上之獎勵=>改認行政處分
※一次記二大功-核發獎勵令/專案考績( 成)通知書=>改認行政處分
※他機關借調本機關現職人員,占他機關職缺工作=>改認行政處分
※他機關借調本機關現職人員,占本機關職缺工作=>管理措施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1091060302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規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申訴、在申訴:工作所為、停職、考績
口訣:考停工
複審、行政訴訟:獎金所為、權利、利益
口訣:獎權利
易混淆的記過&考績
| 申訴、再申訴(管理、工作環境相關等) | 記過 | 考績乙等 |
| 復審、行政訴訟(影響公務員身分、權利、升遷、公法上財產等) | 一次記兩大過 | 考績丙等、丁等 |
1.免職:向保訓會提復審,再行政訴訟(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
2.記大過、記過、申誡:向原服務機關提申訴,不服再向
保訓會提再申訴
回應樓上:
根據保訓會109年9月22發布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調離非主管職務是管理措施,所以並非提復審,而是申訴、再申訴
並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法律問題:
甲原係乙機關(下稱乙)所屬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正二階股長。嗣乙認甲有不適任股長職務之事由,而將甲調任乙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警正三階至警正二階督察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甲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是否合法?
決 議:
甲由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基於對機關首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用權之尊重,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條第5款規定,主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性質,而另加之給與,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簡單來說,若調任非主管職位,且敘原俸給(前提),主管加給是額外給予,所以未損及公務員身分,是為管理措施,故救濟途徑是申訴、再申訴。
→但現在復依釋字第785號解釋,對再申訴決定不服,可以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以茲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