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為人將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停車區域,時間長達12小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為自然一行為,無論停放時間久暫,只能核予一次行政罰
(B)其為持續違法行為,屬法律上一行為,僅能核予一次行政罰
(C)其為違法狀態持續之行為,屬法律上一行為,僅能核予一次行政罰
(D)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並以舉發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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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21), C(547), D(6106), E(0) #156277
統計: A(42), B(121), C(547), D(6106), E(0) #156277
詳解 (共 10 筆)
#254249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其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以「每逾二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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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792
在高速公路上開150被三支測速拍到
也是要開三張不是開一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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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35
本題係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04號解釋「交通處罰條例對持續違規停車予多次處罰之規定違憲」為基礎。
本號解釋重點整理如下:
1.行政秩序罰重在行政管制目的之達成 ,吾人不能排除在特定事務領域,有透過立法,將某類型自然單一行為「切割」成數個法律的單一行為,進而分別評價、處罰,始能達成行政管制目的之情形;而只要行政管制所欲維護之公共利益與基本權利具有相同憲法位階,基於憲法之體系與和諧解釋,在詮釋、理解「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時,將法律單一行為納入一行為概念,自有其必要與正當性。
2.雖然將自然單一行為切割成數個法律單一行為分別評價,對相對人較為不利,但相對於刑事罰,秩序罰對人權力影響畢竟較為輕微,固非定無不許之理。
3.即使「切割」成數個法律上單一行為,仍不能恣意,凡「切割」超出達成管制目的所需之限度,例如將違規停車行為以每5分鐘舉發一次,或將連續排放汙水以每5分鐘採樣一次,或將超速行為以每10公尺測速照相舉發一次為標準,而「切割」成數行為,並分別評價、處罰,仍得以違反憲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加以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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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52
★
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之授權範圍。
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做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或違背一般法律原理原則。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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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268
大法官解釋 一行為=2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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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03
也是行政秩序罰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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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438
是性質的關係吧 不過其他選項太像了 這題也很難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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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704
此處舉發所罰的錢,是怠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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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583
真的有在/再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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