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具有拘束行政行為之效力?
(A)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
(B)行政院所提出之法律修正草案
(C)尚未經立法院批准之國際條約
(D)個別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判決中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統計: A(2218), B(73), C(42), D(84), E(0) #3295341
詳解 (共 4 筆)
拘束行政行為的解釋
拘束行政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機關在執行業務時,必須完全依照法律規定來做,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只要符合法律條件,政府就必須做出某種決定,不能隨意更改或拒絕執行。
舉個例子:
✅ 身份證申請:
小明年滿14歲,依法可以申請身分證,只要他準備好所有規定的文件,戶政機關就必須核發,不能說:「我覺得你不適合,暫時不給你辦。」
✅ 公務員資格審查:
如果某人符合公務員考試錄取條件,政府機關必須發給他任用資格,不能因個人喜好決定是否錄取。
簡單來說
拘束行政行為就是「政府只能依法辦事,不能自己決定要不要做!」
by CHATGPT
一)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
答:(A) 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 —— 正確,具有拘束行政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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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例如,為因應921大地震的處置急需而發布的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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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緊急命令一經發布即為生效,其內容應力求詳盡、周延,原則上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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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依憲法授權發布之緊急命令,其位階原則上等同於法律,故自有拘束行政機關之效力。
(二)行政院所提出之法律修正草案
答:(B) 行政院所提出之法律修正草案 —— 錯誤,不具拘束行政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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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正草案在完成立法程序、經總統公布之前,尚非有效的法律,僅為行政機關內部研議中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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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體系中,草案不具有規範效力,無法作為拘束人民或行政機關之依據。行政機關依法只能依據現行有效的法令執行職務,而非尚未通過的草案。
(三)尚未經立法院批准之國際條約
答:(C) 尚未經立法院批准之國際條約 —— 錯誤,不具拘束行政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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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待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上的效力,原則上係採「二元論」。國際法(包含條約)與國內法是分離的制度,國際法必須透過國內的立法程序,將國際法的內容「內國法化」,如此才能在國內的法律體系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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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條約在我國憲法及有關法律中均未明文規定其具有國內法的效力,並須經由立法院審查批准程序後,始有國內法效力。未經立法院批准之條約,並不具備國內法之效力,故不能拘束行政機關。
(四)個別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判決中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答:(D) 個別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判決中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 錯誤,不具拘束行政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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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書係大法官個人對多數意見所提出之不同意見或其法律上意見之闡述,表達其個人見解,用以彰顯憲法法庭審理之多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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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不同意見書不具法律效力,不能拘束任何人。對行政機關發生拘束力者,為該案經憲法法庭宣示之「判決(即多數意見)」,而非少數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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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行政法學理上,個別見解或行政機關未經法定程序發布之釋示,在其未成例之前,僅對其處理之個別案件有效,並無一般效力,其見解對其他機關或人民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