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現行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褫奪公權之內涵?
(A)褫奪選舉權
(B)褫奪被選舉權
(C)褫奪罷免權
(D)褫奪公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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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 B(3933), C(82), D(129), E(0) #2966728
統計: A(566), B(3933), C(82), D(129), E(0) #2966728
詳解 (共 7 筆)
#5632451
褫奪公權
是刑罰中的從刑,意思是剝奪一個人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以及參選公職的資格。
可以區分為終身的無期褫奪,以及1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褫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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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犯了什麼樣的犯罪會被褫奪公權呢?法律條文跟法院實務沒有特別的限制。但理論上則認為,應該要與行使公權的犯罪有關。例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者是刑法的瀆職犯罪、妨害投票罪,這些是與擔任公務員或者參選公職相關犯罪,如果犯了這些罪,褫奪公權才會是個有效的刑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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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8664
刑法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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