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懲戒程序即應停止
(B)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或免訴處分者,即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C)同一行為受免刑之宣告者,即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D)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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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313), C(191), D(5729), E(0) #152235
統計: A(377), B(313), C(191), D(5729), E(0) #152235
詳解 (共 10 筆)
#934931
公務人員懲戒法: 刑懲並行;行政罰法: 刑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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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46
第卅二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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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526
口訣:刑懲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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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57
還沒女朋友(確定刑事有罪)怎麼結婚(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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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421
原題目
(D)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修改為
(D)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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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470
停止審議目的:為了防止未審先判影響判決或當事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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