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犯
(B)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者,不問其故意或過失,一律以共同行為予以處罰
(C)處罰之輕重依各行為人參與情節決定之
(D)因身分成立之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無身分之共同行為人仍應處罰之
統計: A(275), B(3191), C(277), D(496), E(0) #2686420
詳解 (共 8 筆)
回三樓拙見,D選項如下舉例說明: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
(A)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犯-〉O
(B)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者,不問其故意或過失,一律以共同行為予以處罰-〉X,行政罰法是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C)處罰之輕重依各行為人參與情節決定之-〉O
(D)因身分成立之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無身分之共同行為人仍應處罰之
-〉O,如公務員之女友叫唆其侵佔公款,並將供她公款花用完畢,該女友亦成立侵佔罪.
又如私人公司之會計人員因媽媽欠巨額債務,和女兒共謀一起匯走公司貨款亦是.
不小心殺死人與過失致人於死 雖然都造成對方死亡 但在法理上卻不同 故意是挑戰公權力 過失則是在不經意間犯錯 故判決不同
行政罰法上共犯之處罰:
一、共犯之意義:當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行政罰制裁時,倘若涉及多數行為人,特別是有多數人共同參與違反義務之行為者,即涉及行政罰共同違法之問題。
二、 行政罰法
(一)第14條第1項: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C)
(二)第14條第2項: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應處罰之。(D)
(三)第14條第3巷: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三、我國行政罰法共犯之處罰,係明文採取共犯一體或單一行為人之概念:
(1)不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幫助,只要對違反義務之構成要件之實現有助益者,皆予處罰。
(2)所謂故意共同實施,並無主從之分。但參與者或協力者,皆須故意,故意以消極不作為方式參與違法行為,亦包括在內。
(3)處罰之輕重各依照參與人之情節,做不同裁罰。情節之輕重,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介入之程度即其行為可非難之高低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