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C)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確信有違憲之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D)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之最高法院決議,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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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 B(1047), C(3703), D(2743), E(0) #1509000

詳解 (共 10 筆)

#1614733

(C) 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確信有違憲之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371(84.1.20)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395
3
#2520994

看到這種題型直接用憲法80條解題就好==>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白話解釋:法官審理案件,只有[法律]能約束我,其他有的沒的,位階比法律低的(如行政規則),法官若覺得違憲,直接不採用,因為憲法規定[法官依法律審判]。

差不多是這種概念,這一點可以解很多題型,本題間接考憲法。

225
4
#2173250

只有法律能拘束法官。

命令,法官可以參考或直接拒絕適用!

(B)(D)判例及決議法官如果引用,人民在確定終局後認為有違憲之虞,可以申請解釋。

(C)法官只被法律拘束,所以如果法官要引用判例,就不要懷疑判例有違憲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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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857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得申請釋憲的情形)
1.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 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4.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127
1
#2258802

釋字687

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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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342
簡單記法(J687理由書)

判例可以成為釋憲的對象,但聲請人不能是法官,套句摩友分享的,因為「法官不打法官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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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851

(C)應改為=>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確信有違憲之疑義時,「不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釋字687 摘錄:「因判例乃該院(最高法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

(A)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釋字185 摘錄:「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判例相當於法律或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憲法之疑義者。」

釋字154 摘錄:「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可為各級法院裁判之依據,如有違憲情形,自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4 第 1 項第 2 款之適用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之最高法院決議,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決議如經法官於裁判引用相當於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憲法之疑義者。」

釋字374 摘錄:「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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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33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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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328

有關我國判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各級法院均可選錄判例公告 
(B) 最高法院選錄判例應經司法院之核定
(C) 所有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皆為判例 
(D) 判例得經判例變更程序加以變更

答案:D

法院組織法第57條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 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 項規定


1.釋字第374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顯然實務就判例之定位係「視同命令」,則判例當然無法律上拘束力可言

2.經過司法院程序選編之判例,具有高於一般終審法院判決先例的效力。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以判例再次重申法院判決違背判例,亦屬判決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判例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3.按釋字第 371 號內容:

命令違憲法官得逕行拒絕適用,不須聲請解釋,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將命令也包括在內,是指欲使違憲命令完全失效而言,而非單純拒絕適用。

所以下級法院法官審判案件時,若認為判例有違憲疑義,可逕行拒絕適用。

4.釋字530號: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但為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亦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的一部分,依目前司 法院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認為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可自行拒絕適用
(B)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C)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 
(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審判時仍須受該判例拘束 ---不受拘束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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