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必須預告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工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應於 30 日前預告之
(B)勞工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期間雇主不必給付工資
(C)除另謀工作外,預告期間勞工不得再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
(D)雇主未依法律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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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9), B(588), C(134), D(5455), E(0) #1328580
統計: A(869), B(588), C(134), D(5455), E(0) #1328580
詳解 (共 8 筆)
#2160376
(A)勞工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應於 30 日前預告之 → 10 日前
(B)勞工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期間雇主不必給付工資 →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C)除另謀工作外,預告期間勞工不得再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 → 仍得
(D)雇主未依法律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第 16 條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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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596
回答2樓的
如果你做滿三年了,有30日的預告工資=(送你30天的薪水、你不用來上班也有薪水)! 如果老板不爽你、要你馬上滾蛋,他就要給你30天的薪水。
反之如果沒有鬧翻,你多30天的假,可以在離職前、邊工作邊請假去其他工司面試=(你請假是有算薪水的)
不是送30天就要在30天前告知然候多付30天的薪水。
題外話、一般的無良老板,都會刻意刁難讓你自動離職,因為他不用付資遣費跟預告工資。當然你真的離職了 也拿不到6個月的失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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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4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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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663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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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468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最後一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是說假如只在五天前告知,就要多付五天的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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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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