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行政行為,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縣議會處理人民不滿縣政府減少補助之陳情案
(B)檢調人員進入砂石場搜查違法證據
(C)考試院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
(D)警察對於深夜喧嘩民眾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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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35), C(25), D(546), E(0) #1256058
統計: A(117), B(35), C(25), D(546), E(0) #1256058
詳解 (共 5 筆)
#3879754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B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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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060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陳情,係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意見較無強制拘束力之方式,並非屬行政行為之一種,陳情被善用可有助於行政機關之施政貼近民意,而行政機關原則上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予以回應之。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陳情案應該也適用行政程序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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