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關於管轄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B)為公權力之一環
(C)特殊情形得由當事人合意決定管轄之機關
(D)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者,有關機關應公告之
統計: A(170), B(223), C(5593), D(144), E(0) #154804
詳解 (共 10 筆)
第 18 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本
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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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25 條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合意管轄的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並無準用。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下列關於管轄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法定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條
(B) 為公權力之一環
(C) 特殊情形得由當事人合意決定管轄之機關
(D)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者,有關機關應公告之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畫重點處~有考過的點~~其他相關法條補充~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