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共同繼承土地一筆。甲常年居住國外,乙乃在該土地上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建築房屋使用達20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喪失該土地之共有權
(B)甲得向乙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C)乙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D)乙不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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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39), C(872), D(90), E(0) #310571

詳解 (共 7 筆)

#262775


第769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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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397
民法1151 甲乙就其土地應該是公同共有,在未分割遺產前;乙之"所有權"並非有其特定部分。而地上權係指特定範圍之利用,故不會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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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508
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起兩年或自繼承開始起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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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714
772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準用(含地...
(共 3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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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07

第 772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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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01
但乙不也是所有權人嗎?
為什麼這地上權不會因為混同而消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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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448
B為何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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