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B)移送機關於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 之證明文件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 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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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51), C(3075), D(44), E(0) #3254754
統計: A(283), B(51), C(3075), D(44), E(0) #3254754
詳解 (共 5 筆)
#6133769
(A)行政執行法第20條第1項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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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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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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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政執行法第14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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