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有關民法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無效
(B)通謀而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得撤銷
(C)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因之而無效
(D)對話而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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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2), B(411), C(2765), D(1042), E(0) #804569

詳解 (共 9 筆)

#1049005
簡解
(A)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得撤銷
(B)通謀而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無效
(C)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因之而無效。(正確)
(D)對話而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270
1
#1198579
A.民法第92條
B.民法第87條
C.民法第86條
D.民法第94條
26
2
#1044548
B.: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 表示無效 
14
0
#4635463

清楚的解析:

4635463-6261a54a29b23.jpg

https://zoomlaw.pixnet.net/blog/post/66054768-%E5%85%B6%E5%AF%A6%E4%BD%A0%E5%A6%B3%E4%B8%8D%E6%87%82%E6%88%91%E7%9A%84%E5%BF%83(%E4%B8%8A)-%E6%9D%8E%E5%86%A0%E8%A1%A1-%E5%BE%8B%E5%B8%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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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333445

@Wei 對話採了解主義;非對話採到達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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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676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

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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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728275
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得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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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920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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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135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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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2015
未解鎖
名  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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