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投信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下列何種事項非屬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A)存款不足退票
(B)四分之一之董事發生變動
(C)變更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D)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
(A)存款不足退票
(B)四分之一之董事發生變動
(C)變更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D)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3), B(1215), C(336), D(258), E(0) #2906488
統計: A(123), B(1215), C(336), D(258), E(0) #2906488
詳解 (共 4 筆)
#568195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日內公告,向本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
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
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
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六、有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
七、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或公司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本人或其
關係人購買不動產。
八、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九、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移轉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
十、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
十一、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終止。
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