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對於各級地方政府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上級政府得採取何種獎勵 措施?
(A)提高該地方政府發行公債之額度
(B)酌增其補助款
(C)開放課徵地方稅
(D)提高規費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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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910), C(11), D(3), E(0) #3358629
統計: A(27), B(910), C(11), D(3), E(0) #3358629
詳解 (共 2 筆)
#6516863
1.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2.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3.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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