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決定前是否應讓參與競爭者
表示意見?
(A) 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B) 有必要時始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C) 參與競爭者提出申請始提供表示意見之機會
(D) 為避免弊端,一律不予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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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7), B(300), C(93), D(37), E(0) #1208643
統計: A(1997), B(300), C(93), D(37), E(0) #1208643
詳解 (共 2 筆)
#2806632
行政程序法 第138條(締約前之公告與意見表示)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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