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判斷,應如何處理?
(A)原則上予以審查
(B)只形式審查
(C)一律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
(D)原則上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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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1), B(705), C(233), D(859), E(0) #2796595
統計: A(2141), B(705), C(233), D(859), E(0) #2796595
詳解 (共 7 筆)
#5203592
不確定法律概念
-原則:審查
-例外:不審查 (行政判斷餘地>司法)
-例外:審查 (行政有判斷瑕疵,回歸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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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3539
不確定法律概念
原則:行政法院審
例外:高度屬人性
行政裁量
原則:不審
例外:裁量瑕疵審
(涉及地方自治審查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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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163
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與司法審查
1、意義:法律構成要件之法律用語 ➜ 抽象、普遍性
法律構成要件之法律用語可能具有普遍性或抽象性以致不夠明確之法律概念。
(1)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確表示而具有流動的特徵,其包含一個確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個多多少少廣泛不清的概念外圍。
(2)基於法律明確性的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的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2、是否受司法(行政法院)之審查?
➜ 審查界限說
不確定法律概念具有多義性,在解釋上自然有多種不同的涵義,尤其規範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在解釋的層面就已發生不確定之情形,是否宜由法院作完全的審查,誠有疑問。所以,新近的學者主張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作的解釋與適用,應有其界限,不宜作完全的審查,因而行政法上形成「法院審查密度」之問題。
a. 判斷餘地理論
➜ 具有特殊性、專業性之行政事件,宜由行政機關最終判斷,行政法院不加以審查。
不確定法律概念得為不同之評價,在法律邏輯上並非僅有一種解釋,而行政機關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及經驗,更能處理具體之行政問題,某些不能代替或不能重複之行政決定,宜由行政機關為最終的判斷。
b. 判斷餘地事件
(a)考試成績的評定(#319)
➜ 考試成績的評定或決定,涉及學術上的評價,多半無法重複舉行,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 #319: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
(b)高度屬人性事項之判斷
對於個人的能力、資格或品行,因涉及個人主觀的評價,不宜由行政法院作完全的審查。
(c)多元利益代表或專家組成的委員會作的決定
(d)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會作的決定
ex. 公平交易委員會,其決定多半具有「準司法」性質
(e)預測性或評估性的決定
➜ 涉及醫藥、科技、環保或經濟領域的解決
(f)高度政策或計畫性之決定
(g)大專教師升等之評審(#462)
➜ 各大學校、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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