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當事人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參加人非行政程序法上之當事人
(B)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者,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C)非法人之團體由其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D)未成年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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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4), B(217), C(461), D(222), E(0) #2686422
統計: A(3354), B(217), C(461), D(222), E(0) #2686422
詳解 (共 10 筆)
#4778892
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第 23 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
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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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255
行政程序當事人: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
原告、被告、必要參加人、獨立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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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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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852
每個選項對應的行政程序法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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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20條/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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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21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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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22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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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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