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土地管轄決定因素?
(A)動產所在地
(B)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
(C)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
(D)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97), B(58), C(75), D(145), E(0) #1523278
統計: A(797), B(58), C(75), D(145), E(0) #1523278
詳解 (共 6 筆)
#2692147
@@",A選項是"動產"....居然眼盲自己多加了個"不"字
17
0
#1620731
行政程序法
第十二條(管轄權之補充規定)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
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
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
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
因定之。
9
0
#3941380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
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
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
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
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
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
定之。
2
0
#1630556
A
2
0
#1630531
答案是A??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