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行政機關經職權調查認為對事件無管轄權時,如無急迫情事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先行處置,另副知有管轄權機關
(B)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
(C)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D)請示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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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305), C(10447), D(85), E(0) #154806

詳解 (共 4 筆)

#1122112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 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 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 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 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 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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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68

其認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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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385
如無急迫情事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那有急迫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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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685
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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