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程序法關於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機關之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行協議程序
(B)得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C)呈請上級指示辦理
(D)應即停止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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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72), C(154), D(13021), E(0) #223301
統計: A(331), B(72), C(154), D(13021), E(0) #223301
詳解 (共 7 筆)
#1390546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 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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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68
拒絕=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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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983
第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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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594
女:我拒絕與你交往
→男生就要停止死纏爛打
→不准作出更不利當事人的行為
例如:惡意在臉書辱罵、上傳全裸照或性愛影片
拍謝扯遠了,作累了休息一下,下一秒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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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159
回應派遣工問題之相關報導:本部所屬醫院對契約承攬廠商均有要求遵照勞基法
- 資料來源: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 建檔日期:107-10-29
- 更新時間:107-11-01
- https://www.mohw.gov.tw/cp-17-450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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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167
我不是你的免洗筷!比派遣還差 外包掉的人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552&v=gm3zp0HbGWQ
「公部門部分,假設你承辦的人員沒有遵守相關的行政指導,會有懲處,可以列為年終考績參考。」(9:04~9:14),拒絕行政指導應該「不得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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