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公共設施?
(A)公有停車場
(B)私人土地上供公眾使用且由政府所管理的既成道路
(C)臺灣自來水公司埋設之水管
(D)公立游泳池
統計: A(40), B(429), C(1846), D(59), E(0) #3295345
詳解 (共 4 筆)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原本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認定核心並非「所有權歸屬」,而是「事實上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只要該設施是「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並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管理狀態」,就可能被認定為公有公共設施。
-
所有權不是唯一標準:即使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如已經成為既成道路並由地方政府管理,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公共設施。
-
設施已經開始使用:尚未完成或未開放公眾使用的設施,則不屬於公共設施。
✅ (A) 公有停車場 → 隸屬「公有公共設施」
公有停車場是最典型的公共設施之一。法院曾有判決認定,由台中市停車管理處管理的公有停車場,因坡道設計不良導致車輛受損,管理機關國賠近萬元。無論是所有權或管理權歸屬於地方政府,都符合「公有」的性質。
✅ (B) 私人土地上供公眾使用且由政府管理的既成道路 → 隸屬「公有公共設施」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類型之一。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27號判決確立,只要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 ,就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實務上認為,既成道路的土地雖為私有,但地方政府負有養護責任,故其管理若有欠缺導致人民受傷,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C) 臺灣自來水公司埋設之水管 → 非屬「公有公共設施」
這是本題的正確答案。根本原因在於,自來水公司是依《公司法》組織、運作的 「私法人」 ,而非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本身。
-
公司財產非公有:雖然自來水公司是公營事業,但其使用的財產(如水管)屬於公司所有,而不是國家的「公有」財產。
-
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因此,自來水公司的水管若因管理不當造成損害,依目前法院見解,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被害人只能依《民法》侵權行為等相關規定,向公司求償。
-
注意:2020年修法時,將條文中「公有」二字刪除,將其修改為「公共設施」,旨在擴大國家賠償的適用範圍。儘管如此,在2026年的時空背景下,該解釋仍是根據「修法後」的法律條文「公共設施」進行解讀,自來水公司設施的「公有」性爭議已經不存在。其未能適用國賠法的主要原因,已不在於「非公有」,而是其「私法人」主體的身分,不符合國家賠償法以公權力主體為規範對象的設計。
✅ (D) 公立游泳池 → 隸屬「公有公共設施」
公立游泳池是典型的公有公共設施。例如,屏東地方法院曾判決,因鎮立游泳池管理不當(救生員不足),導致3歲女童溺斃,管理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這說明了基於場館的公有性質和開放公眾使用的特性,管理機關應負起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