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訴願法第 97 條「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前項期間,係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B)本條規定之「再審」之主要標的係「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訴願決定」
(C)訴願法之「再審」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規定「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功能完全相同,可以相互替代
(D)有再審理由,且原訴願決定經審酌認為不正當,亦不得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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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3), B(214), C(54), D(83), E(0) #1536384

詳解 (共 1 筆)

#2243775

(B)本條規定之「再審」之主要標的係「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訴願決定

 

(C)訴願法的再審標的是針對"訴願的結果" 行政程序的再開標的是針對"行政處分" 兩者標的不一樣 所以不能替代

(D)亦不得應該改成逕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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