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我國憲法對於「社會安全」有明文之保障,下列敘述那些符合憲法所定義的「社會安全」的旨意?
(A)奠定社區安寧與維持環境整潔
(B)檢肅流氓盜匪增進社會治安
(C)以企業的力量扶持政府的企業
(D)普遍推行醫療保健衛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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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72), C(4), D(212), E(0) #349396

詳解 (共 1 筆)

#370475
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節 社會安全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盡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百五十三條 (勞工及農民之保護)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一百五十四條 (勞資關係)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五十五條 (社會保險與救助之實施)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五十六條 (婦幼福利政策之實施)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條 (衛生保健事業之推行)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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