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主要係依據下列那一個原則,而要求職權命令應於該法實施後二年內予以相關之修正,否則逾期失效?
(A)法律優位原則
(B)公益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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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314), C(680), D(3661), E(0) #154807

詳解 (共 10 筆)

#214067
依在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自己定了很多傷害人民的法規。但憲法明定法規做不利人民的事情的時候需要已法律定之。
固行政程序法又稱陽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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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21
第 174-1 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 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 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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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480
行政程序法174-1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 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 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這題看起來是考法條,所以很明顯看到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的是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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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62
 174-1規定的是,中標7的命令有分職權命令和法規命令(從這條也可看出現行法制應仍承認有職權命令存在,個人意見). 法規命令本來就有授權,無庸置疑. 問題在於職權命令,行程施行前常有機關直接定職權命令而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也就是從現今來看是缺乏法律授權.行程174-1就是說,給行政機關兩年時間,原本你定的職權命令該經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的,也就是有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的那些命令,要快去以法律規定或明列授權依據,超過沒定沒明列那些職權命令就失效,這樣才不會違反釋443所明示的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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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736

1.限制人民自由=必須有法律授權(憲法說的,他是大哥)

2.二分法: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三分法: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職權命令(僅依職權竟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違反大哥說的話)

此兩種分法學界各有千秋

3.但行程174只承認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限期2年內職權命令必須找到行為法的授權,否則失效,這即是赫赫有名的落日條款,如果你找到行為法的授權,那麼就等同法規命令了,所以台灣最終只會有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職權命令要嘛兩年後失效、要嘛兩年後轉成法規命令。(積極態度)

4.但釋字479提到,行政機關雖然可以依職權訂定職權命令為必要的補充,但只能就細節性、技術性加以規定唷!!

如果這個職權命令是對人民有所限制的,就要兩年內找到行為法的授權,否則失效

但如果你只是細節性、技術性的職權命令,沒有侵害到人民,那麼也是可以讓你存在的(消極態度)


有錯請糾正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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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30

考選部是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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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35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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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615
第 174-1 條(職權命令之過渡條款)...
(共 1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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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333
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  &...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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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378
詳參J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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