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上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A)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C)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
(D)內容違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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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1), B(147), C(106), D(164), E(0) #3117174
統計: A(3521), B(147), C(106), D(164), E(0) #3117174
詳解 (共 6 筆)
#5867093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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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4284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程序法§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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